管理建设财 务 部 工 作 职 责
1.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3.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4.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5.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6.本社的主管会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会计信息必须: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7.主管会计的帐薄必须清晰、完整。并整理存档。帐目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证证相符。
8.本社的现金会计必须坚持: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准则、爱岗敬业。做到“八审八看、八不准”,即:
1.审核经济内容,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费用开支标准;2.审“台头”,看是否与本单位名称(报帐人姓名)相符;3.审“填制日期”,看是否与报帐日期相近;4.审“用途”,看是否与“发票”或“收据”相关联;5.审“财务签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企业或单位名称相符;6.审“今额”,看计算是否正确、完整;7.审“大、小写”,看大、小写是否一致;审“脸面”,看有无涂改、刮擦、纸贴现象。
八不准 既:
1.不准挪用、贪污公款;2.不准坐支现金或白条入库;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3.不准超限额存现金;4.不准私设“小金库”;5.不准该用转帐支票而改用现金;6.不准用现金购置未经批准的专项审批商品;7.不准出借银行帐户,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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