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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设

                 北京洪荣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刘志宏等五人发起,于2008年9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北京洪荣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租总额1000000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志洪

本社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水峪西套8号内2号,邮编:102418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舍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如下:养殖猪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钙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租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工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份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

第十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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