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 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人员数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成员在150 人以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 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 人。在这种情况卜,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监事会的,可以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执行监事来负责合作社的监管工作,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二是成员151 人至500 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 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 人。
三是成员超过500 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 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