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成员分布地域等不同情况,要求所有成员在统一的时间内集中在一起召开成员大会往往难以实现。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和《 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 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的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需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相关事项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成员代表人会。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使的职权都不相同。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七项职权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成员代表人会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