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1 )修改章程。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分别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任免权应当由成员人会行使。
( 3 )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人事项。_仁述重大事项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合作社和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应由成员大会来作出决定。
( 4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年度业务报告是对合作社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总结,对年度业务报告的审批结果体现了对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年工作的评价。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关系到所有成员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成员大会有权对其进行审批。经过审批,成员大会认为方案符合要求的则可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可以责成理事长或者理事会重新拟定有关方案。
( 5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关系合作社的存续状态,与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这些决议至少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仁通过。
( 6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共同管理的组织,成员人会有权决定合作社聘用管理人员不「{技术人员的相关事项。
( 7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成员变动情况关系到合作社的规模、资产和成员获得收益、分担亏损等诸多因素,成员大会有必要及时了解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变动情况。
( 8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除上述一[项职权,章程对成员大会的职权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作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