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人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所有成员通过成员大会参与到合作社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来。成员大会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定了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成员分布等不同情况,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可能难以保证召开
成员大会的法定出席人数,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行使表决权,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 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实施办法》 还对成员代表人数及选举办法作出了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模较人的合作社业务繁重,仅靠理事长(理事会)无法承担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理事长(理事会)可以依法聘任经理,经理在理事长(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业务辅助执行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其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成员的直接监督,所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合作社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章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