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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出资方式?如何记载成员出资情况?

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50问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06-29   点击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对合作社成员出资没有强制性规定,合作社成员出资由章程规定。《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章程如何规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由合作社设立者自行约定,只要达成协议即可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成员出资一方面作为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以及公共积累是合作社独立财产的一部分,并与政府基于扶持政策给予合作社的补助、社会热心人士的捐赠,共同构成了合作社独立的财产。合作社对这些财产统支配,并通过这些财产的经营为成员提供服务。合作社的财产支配权是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交易安全的客观要求。农民专一业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大小、生产经营方式和合作社成员的能力确定成员出资额、出资的方式和出资的期限。

    为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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