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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设立和管理成员账户

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50问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06-29   点击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与合作社进行农产品或者生产资料购销、技术服务等内部交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区别的基本特征。《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进行内部交易的一种核算方式。也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沉,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他内容是否需要记录到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木社情况确定。

( l )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其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于。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一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因此,分别核算每位成员一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十分必要的。

( 2 )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担合作社的债务,都要根据其成员账户记载的情况而确定。

( 3 )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盘余依法返还。只有为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才能在其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盈余返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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