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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50问  作者: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06-09   点击数:

  

    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为了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黔五条和《 实施办法》 第卜条第一款都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本市正在努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的速度也很快,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是一种职业,而非是户籍。在城市化过程中一部分原来是农业人口户籍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户籍,但他们仍然承包经营原有的上地,从事农业生产;同时,也有一部分城市居民通过土地流转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不论是农民户籍或是居民户籍,只要从事农业生产,就是农业生产者,其职业就是农民。因此,《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几款对农民成员身份作了明确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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