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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探索

龙头合作形相近,为农服务质不同 ------浅议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

来源:房山区经管站  作者:蔡秀军 焦杨  编辑:焦杨   发布时间:2008-10-23   点击数:

  

  今年七月一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真正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运作,以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逐步蓬勃发展起来。但在区经管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建设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基层领导、工作人员,甚至合作社负责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清,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方式相混淆,极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极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极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什么有人会将龙头企业误认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现进行一下详细阐述:
  一、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形近神相似
  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属于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组织,都具备进入市场经营的法人资格,都普遍采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同时,二者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相近的作用。
  第一,两者能够带动农户增收,带领农民走向市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将零散的农户集中起来统一经营生产,为农民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改良产品品质,将产品打入市场。通过收购、销售、加工等环节,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
  第二,两者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引领农业产业化发展。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通过对产品品质的提高,利用技术、品牌优势使产品获得更大附加值,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同时,通过对产品规模化种植养殖,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第三,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通过利用自身对市场的前瞻、对资源的配置、对政策的利用等优势,改变过去农户单干造成的步子慢、协调差等缺点,引导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市场需求什么,就会带动农户种植养殖什么,不断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形近质不同
  虽然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貌似相同,都是具有法人资格,都与农户打交道,都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相近的作用,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1、建立的依据不同。龙头企业是依据有关企业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合作社法》成立的互助型经济组织,这是他们根本的不同。
  2、原始产权的性质不同。龙头企业的原始出资是其今后获得分红的依据,多出资多分红,是出资人获利的依据。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始出资只是获得成员资格的凭证,获利多少与出资多少关系不大,而与成员对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多少有关。
  3、与成员的关系不同。龙头企业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雇佣关系,决策权只掌握在出资多的少数人手中,普通成员很少能够参与经营管理与决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人,能够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4、决策方式不同。龙头企业是资金的联合,出资者越多,权利就越大。决策中实行是一股一票,支持者和反对者谁的股额之和大,就采纳谁的决策意见,有一定民主决策的因素,但控股者在决策中有绝对的权威。随着股额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决策权则向少数人集中,甚至向个人独断专行发展。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多的对分配与决策没有优势。出资额较多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也不能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5、分配机制不同。龙头企业所获得的净盈利按股份额度分配,即按资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额分配,交易额实际上就是成员独立、自主从事的生产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量,就是成员劳动量的表现,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劳分配。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最根本、最本质的区别。
  6、利益核心不同。龙头企业是为了企业本身追求更大的利益,得到更多的利润,出资人获得更多的分配额,对员工给予的是劳动报酬。农民专业合作社面向市场虽然也是追求利益,但追求利益的结果是为成员获得更多的盈余返还,追求的是农民面对市场的话语权。对外,合作社是个追求利益的经济实体;对内,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赢利为目的。
  7、退出方式不同。龙头企业的出资人退出时,股金不能退回,只能以内部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退出的同时,还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三、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依相偎
  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同程度都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是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能力、产业化发展的趋势更为乐观。二者的关系是相互促进,但又相互制约,呈现出相依相偎的局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降低了龙头企业成本费用,促进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合作社法》没有出台之前,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模式主要是“龙头企业+农户”。这种模式多是农户与企业直接打交道,致使企业在对农户的管理、合同的签订、原材料质量数量的保证及产品的收购上,耗费了太多了精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为龙头企业解决了这一难题,企业只需与合作社签订合同,由合作社负责按照合同的要求,组织农户进行生产、收购及产品质量的把关。这样就由以前企业对几十上百个农户,变成只对合作社一家,减少了直接面对农户的种种环节,不仅降低了各项成本费用,还能够让企业腾出更多的精力致力于自身的发展。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稳定了龙头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促进了龙头企业的发展。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规范和约束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原材料的产品品质,符合龙头企业面向市场的产品标准和要求;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新产品的试验生产基地,并不断地改良和创新产品走向市场;通过与合作社的合作,保证了获得相对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基地,解决了企业原材料供应的问题,使企业能够放心的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离不开龙头企业的支持。
  第一,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发展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避免了农民自发集资兴办的合作社,起步难、规模小、发展资金后劲不足等劣势。为了使合作社成员提供的产品符合龙头企业的标准,能够顺利进入市场,龙头企业必将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减少了合作社独自闯市场的风险,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起步发展。例如我区的肉鸭加工企业,为了便于对养殖户进行管理,领办了以企业为依托的合作社。为了保证合作社能够提供符合企业标准的肉鸭,企业提供了从种鸭和饲料供应、统一防疫、上门收购、技术指导等一系列服务,有的企业还办理了农业保险等,使合作社养殖户没有了后顾之忧,促进了合作社的快速起步发展。
  第二,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龙头企业提供产品,即是向龙头企业销售合作社成员的产品,龙头企业全部吸纳合作社成员的产品,为合作社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销售渠道,同样为合作社降低了独立面向市场的风险,稳定的收入来源利于促进合作社后续发展。
  3、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相互制约中发展。
  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既相互促进发展,又相互制约。当合作社提供的产品品质不能达到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要求时,龙头企业就会另寻原料基地,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不断改良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品质,才能拥有与龙头合作的权利。同样,当龙头企业损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会重新选择合作伙伴,龙头企业必然会失去其培育的原材料基地,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也是必然的。龙头企业只有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才会拥有双方合作的资本。所以,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合作伙伴,又是谈判对手。
  四、把握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真正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培训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载体;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办好、管好、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乎新农村建设、关乎农民增收、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村社会稳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发展、管理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一定抓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即民主控制、产权清晰和盈余返还三个本质特征,既不要把龙头企业冠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帽子,也不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龙头企业的性质。应该让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最大的能效。通过合作社的建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通过合作社的技术信息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培育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通过合作社的经营发展,促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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