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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探索

“合而不同”的合作者——浅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来源:房山区经管站  作者:王和群  编辑:焦杨   发布时间:2008-10-23   点击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进入了如火如荼的发展时期。如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方面巨大的促进作用,政府的角色定位非常关键,这就需要摆正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运行有年,但对其社会角色定位却还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而影响了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影响了其自身发展和功能的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制度资源,其功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合作社能够取得立法权,与其成功运营是分不开的。但其成功仅靠自身的能力是不现实的,政府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的背后是政府为合作社创造了有利的发展环境,降低了其运营成本,构建了合作伙伴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不能履行政府部门职能,也不是个体户性质的个体工商法人,更不是现行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实行社员自治的独立的法人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的特定性和组织的特性决定,作为行使社会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共职能的政府应与合作社建立一种伙伴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 “合而不同”的合作者。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具有坚实的合作基础。
 1、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政府有着为农民谋求利益的相同愿望。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据国家统计局编印的《中国统计摘要(2003)》公布的《人口基本情况》,2002年年末,乡村人口为7.8亿,农业人口则是9.3亿。所以,要达到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实现小康。就必须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看到,近几年,国家连续加大对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党的十六大以来, 中央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农业发展方针,2004年至2006年连续发出3个“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这些“含金量”很高的惠农政策,向农民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业、始终惦记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在新阶段、新世纪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也有着和政府一样的目标和愿望,就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富裕。我们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以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为目的而产生的新型经济形式。单个的农户势单力薄,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因缺乏基本的诉求渠道而受到漠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础上增强其外谈判的能力,提高农民利益的保护能力。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都是为了满足一部分农民脱贫致富的需要而建立的。都是农民实现增收、农业经济实现增效的一种有效手段。
  所以,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民富裕上的希望和目标是相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政府为农民而谋求利益的职能和愿望。
  2、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政府有着相同的产业期待。
农户分散在小块的土地上耕作,缺乏资金与技术,农产品生产效益低,缺乏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因此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借助于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政府在农业产业化政策上的选择注重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和打造品牌形象,这三个目标的实现都必须依靠小农户的集体行动,即通过合作社来实现政府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目标,这样可以大大减缓政府直接面对农户所产生的经济冲突甚至政治上的风险,使产业政策的实施阻力更小,效率更高。农业产业市场化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和培育,也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类型总是与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取向高度相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始终是相伴而生的,农业生产区域化和专业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它改变了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地位,使个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微观层面上结合起来,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理顺的组织结构和适度的规模进入市场。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支撑,农业产业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组织化的平台,并取得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规模效益。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纵向一体化经营,也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生产力,从组织、制度和结构的层面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支撑。
  3、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政府有着为农民服务的相同责任。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农业是民生的命脉,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在农业生产中,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基本生产资料的保障,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技术、信息、资金的支持,以促进我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在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民,服务好农民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的首要条件,同时也是不容置疑的责任和义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是弱势产业,需要政府的各种扶持,我国的农民虽然对经济联合有要求,但文化素质较低,自助能力差,也不了解合作思想、合作方法,政府作为“第一推动力”来弥补农民主动性不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和引导显得格外重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组织规模小,资金少,抵御市场风险、生产风险的能力很弱。它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在集资、管理和运作等方面不具备优势,但却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因此更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联系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其发展过程离开了政府有效的政策支持将是十分困难的。现实表明,发展合作社既可以得到绝大多数农户的响应和支持,又符合政府的实际需求,政府能够提供有效的政策扶持。这种基本取向的一致性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赖以发展的最坚实的支撑点。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与健康运营的离不了政府有效的积极推动与支持,更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与引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合而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政府的职能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管理和服务所具有的职责与作用。政府谋求的是整个社会利益,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整个社会,面向所有农民,它承担的是社会责任,政策的制定及执行都要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到我国9亿农民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的是团体责任,所负责和经营的是小团体利益,服务团体成员,促进成员增收是核心任务,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是连带效应。政府与合作社的责任不同,但没有本质上的冲突。
  2、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政府推进市场方式不同。政府依靠的是行政力量,积极推动农民专合作社的发展,推动方式不是政府直接介入合作社的创设活动或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负责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市场作体系,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规则,做好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管,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营信息和技术服务,目的就是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而农民专合作社的自身健康发展,除了初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经营有序走上正轨之后,就不能再过分依赖政府的支持,而要通过自身的不断抗争来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要通过加强自身规范运行,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吸引和凝聚农户共创品牌、增强抢占市场的能力,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抵御自然、市场两大风险的能力,通过不断的抗争来推动自身的健康成长。
  3、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必然对政府提出新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总体上仍然处于初始的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共同的成长中的困难。政府个别的政策倾斜的扶持方式虽然在培育少数典型样板方面能够收到一定成效,但无助于解决普遍矛盾,难以产生更广泛的政策效应。因此政府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公正、公平的行为规范,无疑是一项更加紧迫的现实任务。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在其各自所经营的行业方面的服务、信息等对政府提出新的政治要求,所以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不仅要体现在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和金融优惠上,更要体现在对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与保护,对合作社的宏观管理的到位与协调机构的设置,对合作制的理论研究和宣传的正确引导,对合作社所需人才的培养和造就等诸多方面上,政府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利于合作社的全面健康发展,以提高其生存力、生命力、竞争力。
  三、合理界定政府角色,促进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富有成效地发挥作用。
  1、政府应是合作社的支持者与合作者。
  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体现在通过立法给合作社提供合法的生存空间、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倾斜政策,对合作社在生产、经营、销售、税收、金融方面提供便利,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利用政府的自身优势,引导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国家农业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意见》,明确了提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和工作重点。我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内容和标准。政府的积极推动与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与健康运营的重要保障。但政府要本着只要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科技进步,不管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合作,政府都要允许存在,鼓励发展,为其创造平等竞争的内外部环境,把合作社“扶上马、引上路”。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不应作为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而是让其面向市场增强竞争,培养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让合作社真正成为政府政策落实的桥梁、成为政府的“第三只手”。
  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对合作社主要是引导和经济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合作社经过初期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要逐渐淡出引路人的角色,要从直接参与中逐步退出。注重从外部环境方面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降低其制度创新的成本,最终建立政府与合作社之间的伙伴关系。政府成为合作社的合作者,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要逐步过渡到通过合作社加以实现。政府是发包方,合作社是承包方,政府可以利用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做一些政府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让合作社利用自身的力量,承担一些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协助政府实现社会发展目标。项目的承担者---合作社也要通过竞争来实现项目建设权利,可以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竞争的标准应为能够带动的农户数,增加的农民收入程度为基本条件。政府是项目的风险承担者,也是项目的最终买单者。
  2、政府应是合作社的服务者与监管者
  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还扮演着服务者和监管者的角色。当前政府对合作社的服务主要是利用政府在人才、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政府进行产品的推介,推进合作社的向前发展。随着合作社迅速发展,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国民经济产生必然会产生重要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对合作社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早发现、早认识、早解决,加强对合作社的管理指导,规范和监督其经营运行,建立长效稳定的经营机制,确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以提高合作社建设能力,增强其发展力,凝聚力,促进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3、政府应是合作社的协调者与教育者
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就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这就需要政府以协调者的姿态出现,倾听合作社的声音,协调处理好合作社与社员、合作社与合作社、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为其顺利发展清除障碍。政府不仅是合作社的协调员,还是教育者。政府对合作思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也是合作社建立和发展的前提,不仅要对合作社负责人和成员普及合作知识,提高合作意识,加强技术培训,推进科技兴农,还要进行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经济合同法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要让成员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民主管理方式,积极引导成员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各种活动,使成员真正从合作活动中得到收益,取得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和支持,增强合作社对成员的吸引力、凝聚力。同时还要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治方面的教育,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要过分追求政治,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正确合理定位政府角色,真正建立起政府与合作社的伙伴关系,调整政府的支持重点,促使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更富有成效地发挥作用。

                200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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