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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探索

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 刘登高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08-10-23   点击数:

      写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颁布之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于80年代初,迎着市场经济的风浪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近几年来,它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机制,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组织形式,得到了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扶持。农业部多年来一直在全国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03年国家财政部和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拨出了专款,扶持各地的这种经营体制创新示范。2004年全国人大开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目前全国运作比较规范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实践的基础上,要不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当前的任务是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由于相关的法规制度等环境建设滞后,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成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发展是规范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发展是实践过程,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所以我们鼓励发展,鼓励创造。以便在实践中观察总结发展规律,这是我们对待新生事物的科学态度。规范是依据发展规律,制定发展所要遵循的法律、规章。没有充分的实践,就不能认识其规律,也就不可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过了20多年的实践,各地农民创造了丰富、新鲜的经验。加之,在我国自20世纪初就有了各种合作社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又开展了更广泛的合作化运动,尽管其中有挫折,甚至是重大挫折,这都为我们认识合作经组织的发展规律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世界各国的合作社从启蒙到成熟,经历了150多年的实践,国际上已经有120多个国家颁布了《合作社法》,我们现在碰到许多问题是别的国家立法前碰到过的问题。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们既有可靠的实践基础,又有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今天开展合作社立法条件是成熟的。浙江省人大在总结本省经验,借鉴国外合作社法发展的新鲜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底颁布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接着又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早日步入了依法发展的轨道。
  规范是健康发展的保障
  制定和颁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章,目的是通过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当前,全国人大农业委员会主持起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强调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是一部促进法:同时也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明确定义,赋予其合作社法人地位,并对其运行机制、章程提出了特别规定,也是一部主体法。如果不明确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就无法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法人地位。作为合作社法人,它是为了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盈利,而面向成员,开展服务的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必须按照惠顾原则返回给成员。作为公司,它是为了自身的盈利,而对客户服务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与公司虽然都从事经济活动,但是其服务目的、服务对象有根本的区别。作为社会团体,它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所得收入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区别于公司企业,也区别于社会团体。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管理,社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运作管理。如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得以颁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要按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运作管理。不同的市场主体,遵守不同的法律规则运行,就如同国际奥运会上,不同的运动项目遵守各自的比赛规则一样。如果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不确定其责任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无法与别的经济主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交易活动;如果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及其成员的权利,就失去其存在价值;如果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股权结构,不规范盈余的分配原则,成员的经济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合作组织与其他不同市场主体的界限清楚了,内部的产权关系理顺了,权利义务明确了,决策、监督机制确立了,财务、利益分配合理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才有法律保证。规范的保障作用不限于法律,还与能否利用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有关。国家的财政、基建项目、产业扶持政策都有明显的方向性,主要是鼓励带有基础、长远、战略、公益项目性质的产业发展,只有具备条件、规范运作的组织才能得到国家有关财政、基本建设项目的扶持,得到有关产业政策的扶持。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就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规,在法规的保护下不断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是无政府经济。在发展中规范,就是依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不断遵循发展规律的要求修订完善法规。发展是一个过程,规范也是一个过程,我们不应该孤立地、静止地、绝对地看待发展和规范的关系,而应该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辩证地、发展地看待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由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会发生许多新变化,会碰到许多新问题、新困难。例如:当前一些公司“翻牌”自称合作社或协会,一些生产资料营销企业,一方面自称合作组织,另一方面把自己企业的销售行为改称服务,把客户改称社员。这些做法的目的在于鱼目混珠,截留国家对合作组织的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一种误导。像这种影响发展的倾向性问题,我们要多关注,尽可能在立法或制定政策中界别清楚,在指导工作中注意甄别。目前,国家和一些省市正在起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条例或管理办法,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履行指导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就必须关注发展,关注规范,尤其要注意发展中的新鲜经验,注意带倾向性的问题和困难,使我们的工作更有针对性、前瞻性。
  在规范中发展,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提供的环境条件,依照自己的《章程》运作管理,发展壮大。规范既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内部管理运作的规范,也包括政府行为的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自己的组织,依照“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原则,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任何外部企业、团体、机构不应干涉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尤其作为政府部门,都要做到依法行政,在认真钻研、理解法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办事,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指导、扶持工作。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做到,鼓励而不强迫,引导而不包办,扶持而不干预。在规范中发展,还包括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公开处理,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持续和社会公正。

摘自: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 刘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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