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给农民合作组织上户口?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赵威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08-10-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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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弥补我国千家万户小规模生产经营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制度性缺陷的重要组织形式。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广东省农民合作组织取得了稳健的发展,呈现出合作形式多样、机制逐渐规范、服务种类日趋增多的良好态势。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遇到了登记注册难、机制不健全、服务功能弱等诸多问题。
本报记者在过去的2个月内,深入走访南粤各地农民合作社,调查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现状。
核心提示:登记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遇到的普遍难题。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未界定该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社一直游离在法律之外。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被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
第一次听到“农民经济合作社”的名称时,马洪俊马上联想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供销合作社,“那些都已经过时了”。
和马洪俊一样,三年前,廉江市良垌镇的荔枝种植户们,没有人愿意相信“合作社”能解决“果贱伤农”、市场低迷的困难。
于是,在2003年9月初,镇政府召开的成立荔枝合作社动员大会上,当被要求愿意参加合作社的留下来投票时,60多个农民只剩下28人。
马洪俊犹豫了一下,还是决定试一试。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小时后,他以27票的绝对优势被推上了社长的位置;三个月后,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在廉江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为广东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马洪俊也成为全省第一个具有企业法人身份的合作社法人代表。
全省首家企业法人合作社几乎流产
“(合作社)成立后遇到的第一个困难就是登记问题”,马洪俊回忆,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可谓一波三折。
“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把荔枝卖出去”,具有多年荔枝种植、销售经验的马洪俊深知,如果没有经营的资格,合作社就不能实现“荔枝销售走市场”的初衷,在低迷的市场行情下,依然无法与企业接轨。而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允许经营。因此,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是合作社的首要工作。
合作社的申请很快被廉江市工商局拒绝,工商局认为,当时没有农民合作社在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也没有这样的先例,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企业行为,无法确定,所以不能给与企业法人的资格。
工商部门不给登记,马洪俊只好带着申请材料到民政部门注册。没想到,在廉江市民政局又碰了钉子。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的同志告诉他,在这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只能叫“协会”,不能叫合作社。
“协会大多数都是空架子”,马洪俊不愿意改变合作社的名字,更不愿意改变合作社走市场的经营理念。
于是,合作社成立三个月却没有地方给登记,“没有合法的身份”让合作社刚刚起步就陷入困境。无奈之下,马洪俊向廉江市、湛江市有关领导求助。
就在合作社陷入无处登记的尴尬境地时,2003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让马洪俊重新看到了希望。《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003年12月25日,廉江市工商局发出广东省第一个农民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明确:廉江市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洪俊”、注册资金“50万元”、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
有了合法的经营身份,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的发展步入正轨。目前,合作社由2003年的28户发展到295户,2005年合作社生产的荔枝通过香港日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远销到欧美等10多个国家;出口荔枝价格比非社员每公斤高1.2元,平均每户社员年增加收入2万元。同年,被列入国家农业部、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
2006年4月7日,合作社通过廉江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再次走在全省前列。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从小规模纳税人提升到一般纳税人,使得“广良牌”荔枝进入国内大型超市、摆脱贴牌出口、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成为可能,也标志着合作社的企业地位得到进一步认可。
“合作社要向荔枝产销龙头企业发展”,马洪俊说。
企业法人的身份,让马洪俊和他的合作社实现了“荔枝走市场”的经营愿望,坚持在工商部门登记,是马洪俊现在回忆起来还颇为得意的选择。
养猪协会因“欠税款”陷入困境
并不是每一个农民合作组织的带头人都有马洪俊这样的好运气,就在距离廉江良垌镇仅30公里的化州市,徐伟光和他的养猪行业协会就因为“身份不明”,陷入困境。
徐伟光一直坚持养猪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养殖户,所以2000年协会在成立之初,就在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获得社团法人的身份。
这样的身份也确定了养猪协会的职能——只服务不经营。在2003年12月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团体法人条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但是在养猪协会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上却注明,其业务范围包括“代购原料、药物”。如何界定这种代购行为?是服务还是经营?
“代购农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徐伟光在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中也找到了依据,“准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实行零利润经营”。
但是,在化州国税局看来,协会代购农资已经超出了其社团法人的资格。2005年底,国税局开出罚单:该协会5年来一直从事农资经营,包括疫苗、药物和饲料,未申办税务登记手续,累计拖欠税款20万元。随后,协会银行账户上仅有的7000元流动资金被冻结。
2006年3月底,化州市养猪行业协会农资代购店关闭停业。
化州养猪协会的农资代购摇摆在服务与经营之间,无法定位。而新兴县天堂镇农产品流通协会的蔬菜流通、销售却是不折不扣的经营活动。
这家成立于1998年的农民经济组织,由当地10户蔬菜流通大户发起,2001年在当地农业局注册,2004年在民政局重新登记,现在的身份是社会团体法人。
会长向志东介绍,流通协会“粤天”牌无公害蔬菜已经申报了绿色食品,但是却无法在工商部门注册商标,因为他们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相关报道见第8版)。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你的户口究竟谁来发?
广东省农业厅:合作社法律地位亟待明确
省农业厅经管处黄孟欣副处长介绍,目前广东的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部门都可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每个部门都由审批权,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情况五花八门。2005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为1042个,各部门注册登记的仅占总数的40%,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不超过100个,60%的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游离于社会中没有登记注册;由于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即使是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缺乏管理和监督。
省农业厅经管处耿静超处长认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难、等级混乱的核心原因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明确,作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专业合作组织,在法人登记、征缴赋税、贷款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适用法律依据。目前,广东省有关指导性文件只有2003年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耿静超处长分析,化州养猪行业协会代购农资被征税的原因在于,合作社的法律没有理顺,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法》出台后,类似这种对内的服务不应该再被征税。
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独立合作社法人值得期待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遇到的登记、纳税、注册商标等问题,归根到底是法人地位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中,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团等四种类型,没有办法涵盖农民合作组织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少自己的法人地位。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法律上属于社团法人,他的最大特点就是不应该有任何经营活动,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的职能仅仅是提供中介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项目。但是目前由于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清晰,一些农民专业协会已经突破了不准经营、非营利的限制。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属于企业法人,但是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最终目的是服务社员,他的经营是为了保障提供更好的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因此,合作社确定为企业法人必然导致与农业龙头企业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享受政策等方面难以区别,甚至可能一味追求盈利而丧失服务功能。
国内的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设立一个独立的合作社法人,合作社统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其性质与公司企业要有所区别。
目前,农民专业协会属于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没有立法之前,农民经济合作社的一种过渡性经济组织。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法》出台之后,不会再让它游离在社团与企业法人之间。未来农民专业协会将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放弃营利、提供服务,规范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二,统一在工商部门登记,转化为经济合作社,承担营利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法人
2005年1月1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意见》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性质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为“合作社”;合作社应当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