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08-10-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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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从专业协会到专业合作社,从单纯的技术服务到产加销综合服务,从80年代中后期的数量迅速增加到现在比较规范的15万个专业合作社,从数字的变化和近年来发展的缩影,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和曲折的过程。总体上来说,它是农村市场化、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农民组织化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产物。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回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句话,即它的灵魂在于合作,生命在于服务,关键在于民办,根基在于家庭承包制,核心在于利益共享和实现共赢。从1844年的罗虚代尔原则,到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通过的7条合作社原则基本点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运用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和不同的时期阶段则有着不同的内容,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全面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特点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展步伐加快。这里不仅表现为数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发展的质量在提高,从组织的稳定性、内部的管理水平、运作的规范程度,到对农户的带动能力都是如此。去年的示范项目评估报告和示范项目统计数据都说明了这个特点。二是发展水平提高。这突出反映在承担项目的合作组织经营管理水平、为成员服务能力、成员收入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这是进入新世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的一个新特点。三是服务领域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刚起步的几年中,主要是专业技术协会,这种合作还没有很丰富的经济内容,仅提供一些大家需要的技术信息和一些生产环节上的合作。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有产前的联合购买服务,也有产中的技术服务,还有产后的加工、仓储、运销等服务,产业领域从种植业发展到畜牧业、渔业等,甚至农村小水利也出现了一批新型合作组织,全国已有约5000多个水管协会。服务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二、正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机遇
1998年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标志性变化,使我国农业、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从去年开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进,标志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三农”工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从这一大背景出发,这一大背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农村经济结构、体制、社会等各方面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一是入世。我国入世过渡期已近结束,大市场、大流通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二是免税。继免除屠宰税后,农业税、特产税、牧业税三税即将全部免除。三是直补。从去年开始国家对农民实行粮食直补、农机直补和良种补贴三项补贴政策。其他方面如农村贫困户子女上学实行“两免一补”,计划生育改革为以奖代罚等。这些大的变化给农村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这些新形势带来的影响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结构深刻调整、体制深刻转换、社会深刻变革,这些都是指农村。在这样一个变革的时期,农村相关的生产经营制度也要进行充实、完善、调整和提高,其中重要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进程正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是合作组织的立法启动仅一年 多时间,我们期待这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出台。这是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面临的第二个大的背景。法律出台以后,大家现在感到的困惑和多年不能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3.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去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今年农业部门安排2000万,财政部门安排8000万,专项扶持资金已达到1个亿。各省也加大了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去年省级财政扶持资金达6700多万元,建立了600多个省级示范点,今年省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1.4亿元。许多省还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专门工作会议,下发文件,制定扶持政策。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有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的扶持措施,为促进农民专业合 作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浙江省2005年开始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是全国出台的第一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地方法规,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不仅在“三农”领域,在全国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这三个大背景,一个是“三农”工作的大背景,一个是立法的大背景,一个是政策环境的大背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来说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遇,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充分利用这一机遇,推动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三、认真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
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三个问题,即主体问题、规范问题和利益问题。每一问题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
l.关于主体问题。主要是主体性和兼容性。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农民为主体,这一点不能动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否则怎么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同时在实践中还有其他类型的参与者,包括基层农技服务人员、乡村干部、能人、企业领办创办等多种情况,不管哪种类型,最终都要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这样才能使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合作社原则,实现成员共赢的目标。对这一点应当加以明确,同时要支持各方面都来发展合作组织。对于主体性和兼容性的问题,我们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合作组织的主要特征应该体现以农民为主体,但是也不排斥其他。我们的思维方式不应是非此即彼,两者不必对立,待法律出台后,按照法律规定来办。
2.关于规范问题。一是合作经济组织本身,要考虑组织自身的规范发展问题。二是从工作角度来讲,政府在推进发展中如何规范。当前,大体上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先规范后发展,一种是先发展后规范,一种是边发展边规范。我比较赞同边发展边规范,没有主体,你去规范谁?当然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不是说规范就不能发展,或者说发展不能规范,或者说规范就会阻碍发展。就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而言,如果不符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的要素它就只有两种前景:要么根本就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么就是现在还算合作组织,但随着发展就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了。所以,规范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从长远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一定是惟一形式,还有其他形式,如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组织、产业化经营的各种组织形式等。要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3.关于利益问题。包括合作组织内部利益和合作组织外部利益问题,内部利益又涉及财务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所谓“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个“利益”总体上应体现为成员间的公平。合作组织不是公司、工厂,也不是社团、机关、事业单位,合作组织最重要的内涵就是成员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平等分享利益,内部管理核心是解决利益问题。这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各阶层、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核心也是利益关系一样。从外部而言,合作组织应当处理好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合作组织由其他人员来领办,或者是企业直接举办。怎样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我认为,如果创办合作组织的企业家精明的话,他在帮助创办合作组织以后,可以让合作组织的成员选举一位农民身份的社长。合作组织的社长,不是老板,也不是一般意义的经理人,而是合作组织的成员让你来代理,负责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和一般的公司经理是不一样的,公司经理要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向股东负责,而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要对组织内部的每一个成员负责。合作组织内部要实行一人一票,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不能一个大股东说了算,否则就不是弱者的联合,把握这个尺度非常重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结合中国实际,不能照搬国外。从长远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可能会成为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可能会成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载体。可以设想,在合作组织发展非常完善和规范的地区,国家的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粮食直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这个载体,合作组织内部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人们也就不必担心补贴不到位、到不了农民手里、挪用滥支的现象发生了。所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太少,全国平均4个村还不到1个,组织数量少,带动农户数所占比重小。这也说明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还大有潜力,发展的任务和工作还相当繁重。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我们还有很多的问题要研究,有很多的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