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发展与运行绩效分析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孙亚范 姜永刚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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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通过对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农村的农机、植保等生产服务合作社发展状况、组织特点、运行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表明,适应农户服务需求的创新合作机制和服务模式是生产服务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关键。各类服务合作社发挥了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制度优势,提高了粮食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并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载体。但是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自我发展的能力亟待提高。
关键词:生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现代化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近80%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已经转移到了非农产业。由于青壮年劳动力供给短缺,一些地区出现了粮食粗放经营和土地撂荒现象[1]。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持续转移,分散经营的农户在生产环节面临着劳力短缺和应用新技术的困难,对于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日益迫切[2-3]。一些地区顺应农户生产的需要,出现了为农户提供农机、植保、施肥等服务为主要项目的生产服务合作社[4-5]。本文以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发展较好、在江苏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的扬州市为例,对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运行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一、扬州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扬州位于江苏省中部,境内农业自然条件优越,农产品资源丰富,盛产粮、棉、油及水产品等。近年来,扬州围绕现代农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合作的形式也不断创新。据扬州市农机局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市已成立机插秧、机收割、植保服务合作社69个,合作社拥有各类机手社员1.2万人,服务农户24.5万户,作业服务面积183万亩,年经营服务总收入1.5亿元,纯收入3 900万元,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42%。目前,全市平均每百亩耕地拥有农机动力45千瓦,主要农作物机械化作业水平已经达到80%。
扬州的生产服务合作社主要围绕农户粮食生产环节中的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的作业项目开展作业和技术服务,如开展机插秧、机收割等作业服务,推广应用新品种、新的植保技术等。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推进和先进农业技术的不断推广应用,生产服务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增加,部分合作社已从机插秧、机收割等单项作业服务发展为统一供种、机耕、机插、机收、机植保、机烘干和统一施肥、进行田间管理的一条龙、综合化服务。目前,全市可开展多种作业项目的服务合作社占总数的20%左右。
扬州的生产服务合作社主要由农机专业大户、种粮大户或基层农机、农技服务部门牵头,联合农机户、种粮户、农技人员以及其它经济实体组建,各主体之间按协议、合同或股份开展劳动力、资金、设备、技术、信息、人才方面的合作或联合,如高邮市界首镇水稻生产服务合作社由镇农技中心发起成立,吸收成员419名,其中农业服务中心公益性农技人员7人,落聘分流经营性农技人员11人,农机手115人,5亩以上的种粮大户112人,村组干部174人;合作社资产由社员个人入股机具和农业服务中心投资入股组成,农业服务中心入股资产包括高效植保机9台,育秧塑盘、硬盘5 000只,工厂化育秧大棚1 000平方米,种子精选设备1套,仓库5 000平方米,形成了紧密型的股份合作社。
目前,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对内服务社员,对外参与市场竞争,追求盈利。在自我服务方面,合作社围绕社员需要,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社员运用新机具,掌握新技术;统一对外落实作业任务,签订作业合同,开拓服务市场;统一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和油料供应,统一作业质量和收费标准;对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在对外经营方面,合作社实行有偿服务和自负盈亏,通过规模经营和合理安排人、财、物,获得经营收入。
根据利益联结的紧密程度,扬州的生产服务合作社分为两种组织模式:一是松散联合模式,这种模式由农机户自带机具入社,入社机械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合作社实行单机核算,不提积累,只收取少量管理费作为活动经费。由于这种模式产权明晰、经营灵活,但合作社缺乏公共资产,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二是股份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由成员带机作价或带资入股,财产共同拥有,合作经营;合作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提取管理费和公积金,收益按社员作业量和股份分配。
扬州的生产服务合作基本形成了适应市场需要的经营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合作社围绕农户需要,加强经营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如高邮市界首镇水稻生产服务合作社积极开展“订单作业”,通过与农户签订机插秧合同,建立生产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服务价格;在内部管理方面,合作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了育秧工作部、机插工作部、植保工作部和财务部,与农技员、插秧机操作手、社员签订育秧、插秧、植保工作责任书,制定配套的技术规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档案,加强人员管理、作业管理,保证了服务质量,促进了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合作社2005年建立以来,服务内容已从单—的水稻机插秧发展到农资供应、育秧、机插、植保、田间管理等全程服务,服务农户从135户发展到2008年的3 800多户,服务规模从950亩扩大到2万亩,占全镇水稻面积的60%以上。在服务模式创新方面,邗江区植保服务合作社建立了区植保服务合作社——镇级植保服务合作社——植保专业服务队构成的三级服务网络,由区植保合作社统一开展信息、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实行农药统一采购,连锁经营;在病虫防治方面,实行统一配方、统一时间、统一机防、统一收费标准、分工协作。这种运作机制有效整合了农技部门、农资经营企业、植保专业队、弥雾机手、种田大户等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优势,全面提高了全区病虫防治的效率和水平,2009年,合作社服务农户7.5万户,面积18万亩以上,在减少农户用药成本、提高粮食产量方面,合作社为农户带来的综合效益达5 128.8万元。
二、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运行绩效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认为,制度创新的动因是市场主体期望获取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外部利润,这些利润主要来源于规模经济、外部经济内部化、降低风险和交易费用,潜在利润的存在说明可以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进行帕累托改进。生产服务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我国农民顺应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行的制度创新,它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互助合作和专业化服务,有效缓解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农业市场化、现代化之间存在的突出矛盾,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现了种粮户和农机户、农机手多方共赢的帕累托改进效率。
1.促进了农户增产增收。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经济实力有限,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情况下,解决小农户与大机械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类生产服务合作社紧紧围绕农户的生产经营开展机械作业和其他生产技术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户在生产中面临的技术、劳力困难,降低了农民的劳动强度和种粮户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宝应县曹甸镇水稻机插秧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植保的“四统一”服务,降低了农户育秧成本,节约了人工、育秧用田和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采购成本,提高了水稻产量,促进了农民增收。2008年,合作社为农户每亩节本增收245元,合作社当年服务农户13 002户,实现机插秧5.2万亩,共为农民节本增收127元,户均增收97.7元。
2.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社员经济收入。我国农机作业服务体系以个体农机户为主体,2003年,全国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3081.8万个,其中农机户占99.1%[6]。农机户分散经营,虽然交易规模很小,但在搜寻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对象、进行议价、履约和处理违约纠纷方面需要支付很高的交易费用;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农机户经营规模小,难以有效配置各种农业机械,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生产服务合作社组织对外统一组织社员参与市场竞争,减少了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和交易数量,降低了个体农机户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对内通过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扩大了经营规模,实现了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装备、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既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降低了服务成本,又提高了机械利用率和农机经营效益,增加了社员的经济收入。如宝应县曹甸镇惠农机插秧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订单服务、跨区作业等服务,全县机插面积从2004年的2万多亩发展到2008年的5.2万亩,社员的作业规模和经济收入得到了稳定提高,2008年,每台插秧机的作业收入平均达12 000多元,是未成立合作社时的3倍多。
3.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使一部分劳动力从种植业中转移出来,从事比较效益较高的畜牧、水产业和农机服务业,优化了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另一方面,缓解了农忙期间农村劳动力紧张的困难,保证了农民在外务工经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增加了农民的劳务收入。
4.提高了粮食生产的现代化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在农村劳动力紧缺和用工价格不断提高,土地、水、化肥等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农业机械化也是挖掘我国粮食增产增收潜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现实选择[7]。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农户自耕自种的传统生产方式,加速了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机械的推广应用,提高了粮食生产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促进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此外,合作社发挥组织化和专业化的优势,在服务过程中注重粮食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了粮食生产的标准化、科学化水平,保证了粮食的品质。
三、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总体上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在服务功能和自身成长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经营规模较小,服务功能单一。发达国家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形式多种多样,服务内容覆盖农户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如法国、德国的生产服务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农机、水利、冷冻、储运、制种、会计、兽医、配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等几十个方面[8]。目前,我国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种类很少,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局限在村镇以内,服务内容仅限于粮食生产环节的机械作业和其他相关生产技术服务,较少涉及产后的仓储、加工服务,在棉花、油料等大宗经济作物和畜牧业生产方面的服务合作社还是空白。
2.农户参与率低,发展不稳定。我国生产服务合作社主要以农机专业户为主体,种植户较少参与合作;一些合作社虽然吸收了部分种粮大户参加,但种粮大户与合作社之间并没有建立紧密的财产联系和利益关系,同样只是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购买者,不能凭借惠顾量(额)参与盈余分配。由于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缺少紧密的利益纽带,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不稳定,加大了合作社的市场风险,合作社的交易成本也较高。
3.组织管理不规范,利益联结机制薄弱。实践中相当部分的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主要靠“牵头人”的个人权威或依托部门来维系,组织内部缺少健全的公共财产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和作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组织内部利益关系松散,社员民主参与程度不高,发展缺乏后劲。
4.受市场和要素的双重约束,自我成长能力较差。由于服务对象和参与主体的限制,生产服务合作社具有先天弱质性。首先,粮食是我国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的基础性公共产品[9],生产服务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数量众多、经营规模狭小、比较效益较低的种粮农户,市场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都很高,获利空间较小;其次,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基本来源于社员自有的农机具,受社员经济实力的限制,这些农机具大多是中小型的普通机械设备,而高效、低耗、环保、多功能的先进机械设备很少,由于缺少资金、资产,合作社难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开拓市场,延伸服务领域和范围,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再次,参加合作社的农机户、农机手主要是当地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在掌握、运用新装备、新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不足,制约了合作社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四、结论和政策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如何妥善协调国家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这对矛盾,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彭克强,2008),江苏省扬州市的实践表明,发展农机、植保等生产服务合作社是促进我国粮食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综合以上的调查分析,关于农民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发展,本文获得以下结论和启示:(1)生产服务合作社获得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能够发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制度优势,增加农民收入;(2)合作社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顺应农户需要创新合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增强对农户的吸引力和带动力;(3)生产服务合作社是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载体,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加速推进,服务合作社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广泛;(4)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组织绩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合作。目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应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生产经营的实际,多途径培育服务合作社,如结合农业新技术、新机具的示范、推广建立农机、植保、施肥、灌溉合作社;结合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建立储运、议价、疫病防治合作社等。其次,应按照自愿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鼓励专业大户、各类农村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领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以集聚资金、人才、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2.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典型示范和业务指导,帮助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完善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形成产权明晰、分配合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合作社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首先,应合理确定合作方式或股权结构,引导农机户和农户以机械、资金、土地或其他资产入股,逐步在社员之间建立紧密的财产联系;其次,完善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引导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提取公共积累,按照社员贡献进行股份分红或按交易量返还盈余。为了吸引生产大户入社,合作社应该对入社农户实行服务价格优惠或盈余返还;再次,应建立健全社员民主管理制度和其他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和作业服务人员的管理、控制,不断提高对社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合作社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扶持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合作社开展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农作物新品种育种、农机推广、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在农机购置补贴、农田作业燃料补贴、项目立项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耕、种、收环节的单项服务向农田改造、农产品储运和加工等领域拓展,扩大获利空间;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合作社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授信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进行倾斜。
4.强化人才培训和各项配套服务,增强发展后劲。首先,应落实专项经费,加强对合作社各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机手的综合素质;其次,应调动各方面力量,为生产服务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帮助合作社在更大的范围内开拓市场,提高机具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再次,应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帮助合作社解决用地、用电、用水、用油等困难,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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