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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探索

农合组织在农民实物收入增长中的作用分析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马晓峰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05-24   点击数:

     以农产品为主的实物收入一向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实物收入持续下滑,实物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在1996年为36.7%;1997年为32.8%;1998年为32.7%;1999年为30.4%;2000年为26.8%;2001年为26.1%;2002年为23.3%;2003年为18.6%,平均每年下降2.6个百分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市场信息不准确和销售渠道不畅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农户无论在生产规模的控制上,市场信息的掌握上,还是在交通运输上,售后服务上均无法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准确、交通运输不畅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比比皆是,严重阻碍了农民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那么,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这些年兴起的、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应给予重视。以浙江省为例,在2000年全省共有2667个农业合作组织,其中从事种植业的951家,占35.7%;从事养殖业的440家,占16.5%;从事加工业的205家,占7.7%;从事运输业的121家,占4.5%;从事其他经营的950家,占36.5% 。这些农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的产、供、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给农民给予了切合实际的引导,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除了经济效益外,还在农业科技信息的传播、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马春时、陈洪涛的调查,辽宁铁岭市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也较为迅速,截至到2004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农业合作组织106个,会员24917人,带动农户达9.3万户。2004年,全市农业合作组织为会员和农户代销农产品39.3万吨,实现总收入55955万元。会员年平均纯收入达5008元。从产业分布看,铁岭市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多分布在第一产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56个,占总数的53%;从事畜牧业的有46个,占总数的43%;而从事运销、加工、仓储、信息技术服务的有4个,占总数的4%。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的兼业化方面也有其积极作用。由于农业长期以来在GDP中的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加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持续增加,非农业生产在农民的生产经营形式中的比重也相应加大,兼业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据1997年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兼业农户已占农户总数的37.19%,其中一兼户为30.57%,二兼户为6.62%。兼业化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也为大量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创业机会。但就这一数字看来,农户兼业化的水平还很低,远远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民兼业化不能形成规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农产品价格的频繁波动无法把握和与一些经营实体(公司)的合同不完善造成的。据常向阳等人的研究,在“利润分成”合同中,由于农户先行承担了化肥、农业机械、水电等大量资本,却往往被经营实体在交易过程中敲竹杠;反过来,在“资金扶持”合同中,由于经营实体预先提供了种子、化肥、农药等资本,却往往在收购时遭到农户的敲竹杠。具体表现为: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户存在着将农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经营实体更倾向于违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此类现象无论对于农户还是经营实体都是不利的。而农业合作组织在介入经营实体和农户的交易后情况会有所改观,其本身的专业化所具备的对双方的制约作用将使双方均恪守合同且使合同尽可能的使双方都有利。
    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一系列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最为突出的就是这类农业合作组织数量偏少、规模有限。我国农户以各类农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经营的仅占农户总数的3.7%,农户从组织化经营中获得的收入仅占其总收入的17.7% 。在这方面我国与美国的差距大的惊人,美国的农产品31%是通过各类农业合作组织销售的;100个最大的农业合作社返还给其成员的利润占当年利润的71% 。
    另外一个阻碍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是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这给农业合作组织的贷款、税收,乃至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不便。据阎寿根的调查,浙江省衢州市的“625个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中,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有69个,占45.9%;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有60个,占9.6%;经农业部门批准的有105个,占16.8%;经科协批准的有128个,占20.5%;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有263个,占41.2%”。这种多头管理的恶果不但是造成了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且由此失去了农民的信任。一向经营业绩良好的衢州柑橘专业合作总社就是因为产权不明而招致农民撤资,进而导致了合作社的解体。这种情况揭示了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困境。据王名等人的研究,非政府组织获取生存资源的方式在理论上有三种方式即“政府财政拨款或资助、市场中获取、社会来源(社会捐赠或会员会费) 。调查中发现了三种方式并存的模式,但又表现出这样的特征:政府与市场两个来源显然比社会来源更值得依赖、难度更低、更易操作;并且,依赖市场者(已经举办的实体) 与依赖政府者(政府拨款与业务主管单位) 呈现两个极端,与以公益性或会员目标的第三极相对。这一系列特征都最终促使NGO 朝向政府性与营利性蜕变。……在社团方面,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几乎一致认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存在对于社团的发展有实质性作用。其中, 55.5% 的认为作用很大,40.2%的认为有些作用,二者之和已经占据了绝大多数。落实到行动上,50.6%的社团有问题经常找业务主管单位,且40.7%的认为找他们作用很大,53.3%的认为有些作用。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上,44.3%的民办非企业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对自己的作用很大, 民办非企业有困难、有问题则会找业务主管单位帮助解决,经常找的比例为39.7 %。”
    还有,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重复建设导致了多头管理的现象。如在我国鳗鱼生产行业有两个并行的组织,一个是隶属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鳗鱼分会,另一个是“中国鳗鱼联合会”。前者有会员100多家,后者有130多家。可是由于两家分属不同的部门,工作重点也不一样,一个管鳗鱼苗的进口和供应,一个管鳗鱼产品的出口。两者往往在信息上、运作程序上存在脱节现象,致使产品供过于求,价格持续下滑。据统计,1997年我国出口烤鳗4.9万吨,创汇9亿美元;1999年出口5.4万吨,创汇7亿美元;2000年出口6.1万吨,创汇6.8亿美元;2001年出口6.4万吨,创汇4.9亿美元。这种产量持续增长但盈利却持续走低的主要原因就是同行业间为了争夺市场竞相压价造成的。
    以上状况要得以改观,必须从市场结构入手,提高农户的专业化程度,促使其向规模化、市场化转变。其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进而促进市场的公正交易,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利润分成的合理化。如据韩晓翠等人的调查,创办于1986年的山东日照市莒县的莒县西瓜协会,以技术指导为中心全方位给会员和瓜农提供服务。该协会成功地应用了西瓜嫁接、三蔓整枝、礼品瓜、大瓜等50多项新技术。吸引会员15300人。还有,创办于1995年的山东莱阳市河洛镇奶牛养殖服务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品种改良、饲料供应、饲养技术、检疫治病、牛奶销售等方面入手,目前吸引会员380户,奶牛2280头,入股资金1.9万元。使得河洛镇39个村,村村养殖奶牛。建成50头以上规模养殖小区5个,30以上的养殖大户30个,年产鲜奶1.25万吨。合作社成员每头奶牛年纯收入达5000元以上。仅此一项全镇收入1200万元,人均收入600多元。
    因此,目前有必要对农业领域内的各类非政府组织进行正确的定位,健全其运行机制,使它们走上良性发展之路。进而使得这些组织在农产品销售、农业科技推广、解决贸易摩擦、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它们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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