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把好“机构”关。合作社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账、核算。从而减低合作社财务成本,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作社在配备会计人员时,应聘任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并报农经主管部门备案,便于监管。同时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不得在社内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等相关职务。
其次,把好“基础”关。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信息,是记录和反映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资料,审核原始凭证,规范记账凭证,是会计工作的基础。
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账的依据。合作社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日制、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最后,把好“监督”关。为了保证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的客观、真实、全面,必须强化对合作社财务会计的监督。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对于没有设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的合作社,可以从其章程规定。
合作社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各县农经主管部门,要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进行审查,指导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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