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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探索

开展“五好”创新 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关系新机制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委农工办 王桂林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02-08   点击数:

  

   【内容摘要认真学习《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展“服务成员好、利益分配好、管理民主好、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好”的五好创建活动,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和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创新,是政府与农业、农村经济、农民经营行为之间良性互动的合理组织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1、发挥合作社组织优势开展便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服务。多年来,依靠政府推动的服务体系建设,由于利益主体和激励机制的缺失等原因,使其从手段、方法到内容、实质,都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正好能够满足产业化的要求,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诸多问题,通过提供配套服务,提高专业化生产的整体效益,并将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利益尽可能地保留在农民手中。
    2、依托合作社规模效应提升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实现组织上的规模效益,降低、分散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竞争能力。当今社会,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分散经营的农户购买和销售能力都很小,由此决定其讨价还价能力弱,单位购买和销售成本高。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通过联合,发挥群体优势,由农民组织取代个体农户成为市场主体,是全面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前提。合作社在这一方面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特别是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将表现得日益明显。
    3、合作社作为新型法人有利于依法维护成员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与工商资本竞争,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农业生产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从而决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也多种多样。合作社与其它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占领市场,正是在这种竞争的环境下农民获得了实惠。在“公司+农户”这一组织形式中,许多公司为了维持与农民的长期稳定关系,将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多种服务主体互相竞争的结果,其中合作社的竞争力量不可忽视。从这一点看,合作社存在的价值远远超过它本身的活动范围和它给自己社员带来的直接利益。
    4、合作社依据地缘优势便于发挥产(商)品地理标志作用,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注册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土特优农产品的品牌标志,使农民享受区域性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产品的品质与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地理、气候、水质、土壤、生物链是物种成型的前提和关键,生态环境质量不同,物种自然会存在差异。古人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就是这个道理。我市有许多地区因其特殊的环境条件决定所生产的农产品的优质特性,因而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如邳州的白算、银杏,丰县的大沙河苹果、黄皮洋葱,沛县的稻米,铜山的豆奶、牛奶登这种客观自然条件非常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①的过程中,必须使农民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争取最大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性恰好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力量,将这种在区域上具有显著区别的农产品特性充分利用和保护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区域农产品品牌效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产品标准化、规格化,提高国内外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
    二、农民参加是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农民组建或参加合作社,希望从合作社获得以下三发面的利益:第一,社员的经济净收益;第二,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有一个稳定的市场;第三,通过合作社来抵抗其它市场力量,纠正市场上的价格扭曲。归根结底,社员加入合作社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因此,他们加入的基本要求就是:期盼能够获得比不加入合作社更大或至少是相同的收益。农民组建或参加合作社有几个前提:一是在市场风险大,单个农户处于弱小地位的情况下,农民容易组成合作社;二是在产品易腐、易烂、不宜长期保存的行业,容易组成合作社;三是对于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容易组成合作社。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利益、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前提及动机等方面可以看出,利益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利益机制,是合作社有效运行的根本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对农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是因为其在维护社员权益方面与其它组织或协作方式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农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参加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社;二是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入退自由,民主管理;三是在合作领域和经营方式上灵活多样,独立自主;四是实行盈余返还,给农户带来实惠,与农户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1、对合作社的赢利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按照合作原则,合作社在向社员提供服务时不以赢利为目的。如果有赢利,应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这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利益的所有者。但是这并没有限制合作社向非社员开展业务活动。合作社不仅对外可以赢利,甚至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以是否赢利来判断合作社的性质时,要深入分析服务对象与赢利受益人的关系。
    2、销售和加工型合作社发育不够充分。发展销售和加工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农村此类合作社发育尚不充分。目前,我市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足445个,所占比重不足13%,未能发挥销售和加工合作社可能给农民带来较大利益的应有作用。因此,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范围与发展方向必须根据行业经济利益的变化趋势进行选择和调整。
    3、合作水平低带动能力和辐射功能较弱。我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100多个,相对于全市180万户、650万农民民来说,数量还太少。其中,有些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规范,重赢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有的甚至与农民还只是买断关系,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非常松散。此外,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低,对市场影响度相当有限,直接制约着合作社带动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合作社对合作农民的利益保护作用不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从维护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开展紧密的互助合作与联合,与社员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相当一批合作社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还有些合作社只注意保护核心成员的利益,而忽视普通成员的利益。
    针对当前存在的几个方面问题,笔者感到当前深入学习贯彻《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任务十分紧迫,意义重大而深远,建立健全科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四、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关系新机制
    1、自觉守法遵章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创建管理民主好机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体现专业性强的特点。二要有比较明晰的产权关系:(1)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2)不改变成员的财产关系;(3)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归其成员共同所有。三要坚持自愿,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运作,有效地保障农民成员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参与权、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认真实行经济民主制,即一人一票制。即使在一些合作社中为了适当照顾贡献较大的成员利益,调动他们的继续为合作社多做贡献的积极性,实行了比例原则,设置了附加表决权,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大小调整社员的投票权比例,或者是依据成出资额调整成员的投票权比例,但附加表决权必须严格控制在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2、顺应新形势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创建服务成员好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从目前提出的观点和正在进行的实践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寻求更好服务社员的新途径,加强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不断巩固和增加社员的利益;二是加强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外部公司等的合作,形成合作社的集体力量,实现规模经济,全面提升合作社整体的经济实力。合作社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服务设施,建好办公场所,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药的服务,提高一体化经营程度,成员的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70%以上,合作成员达到100户(人)以上。合作社应逐步扩大业务范围,为社员资格增添新的价值。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合作社必须完善自我,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合作社,通过合并、兼并、重组、合资、建立战略性同盟等等,对新生竞争力量作出各种不同的反应,为社员提供多种可能的增加利益的机会。
    3、积极探索功能创新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创建经营效益好机制。要突破原有的合作领域、范围的限制,根据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居民消费的需要,不断发现合作社的新功能,科学合理地加以利用,使社员获得更多的实惠。重点落实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创立品牌提升质量。针对农产品的区域品牌(标识)具有区域内公益性和区域外排他性的特点,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创立自主注册商标,争取产品或产地获得“三品”认证、认定。这样把区域品牌的利益保留在当地农民手中,为合作成员提供合法的无形资产收益。二是对内挖潜、对外争援。合作社要积极顺应形势,主动争取政府政策和项目资金扶持积极开展农产品粗加工或精深加工,实现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有效地开拓市场,增强合作社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上规模增效益。合作社产品在当地的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在当地主导产业或优势特色产业中比重应逐年增大,逐步达到强势或绝对强势,年销售额超千万元,资产状况良好,建立起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机制,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落实盈余返还,创建利益分配好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社员交易情况记录准确,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能量化到成员。鼓励成员出资形式灵活多样,可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成员间出资结构应相对合理,尽量避免一股独大现象,并以成员账户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应当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不低于60%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剩余部分应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盈余分配方案要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向社员公示。搞好利益分配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搞好盈余分配。
    5、落实辅导培训加强法规宣传强化典型培育,创建示范带动好机制。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类型的法人组织,对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相继制订出台了很多资金、税收、金融的多项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是如虎添翼。各级农经主管部门应当抢抓机遇,继续深入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营销策略、经营管理等方的辅导培训,坚持正确引导、帮扶结合,积极培养一批合作社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合作社对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强,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大的优势,引领更多的参与合作,开展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进一步提升产品商品率,为发展现代农业、增收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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