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1、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获得规模效益
交易活动是社会的基本活动,开展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要支付一定费用,从广义上讲,除生产成本之外的费用都可概括为交易费用。在市场中,农户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如农户、企业、政府进行交易活动,因此就存在农户与其他农户和企业发生买卖时的交易费用,如发现交易对象的费用、讲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进行制裁的费用等。同样,企业向农户出售原材料、农药、农机具、提供技术服务时,需要寻找客户、谈判价格以及开展售后服务等,这些方面发生的费用,就构成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农民在与政府发生关系时,如农民到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时,就必须支付时间、精力和交通、食宿费用,这些就构成了农民与政府交易时发生的交易费用。
农户、企业、政府相互之间进行交易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相互之间对交易利益的分割会导致交易效率损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使农民在交易中有自己的代言人,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减少效率损失。
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农民建立合作社的实质是一个利益集团,目的是要促使政府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使政府为农民提供政策支持等。在影响政府政策的各利益集团中,强势集团比弱势集团往往更有优势能够挤进决策圈,从而使政府的决策往往偏好于强势集团。因此,分散的农户要想挤进政府决策的谈判圈,独立自主地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反映他们自己的利益诉求,就需要组成专业合作社,将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集中反映农民利益要求的强势集团。这样农户就可以通过合作社挤进不同层级政府的决策圈,使政府制定出有利于农户利益的政策。
3、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户在市场交易谈判中的地位
合作社以一个整体参与市场活动,在市场交易中增强了农户的谈判地位和交易自主权。农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购买的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形成大批量的交易,有利于农户争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合作社参与交易的农产品拥有较大市场份额。例如在美国,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油料占44%,贷款占40%。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
4、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抵御自然、技术和市场风险
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天然地带有高风险的特征。建立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地化解单个农户无法化解的自然风险,使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可预见性。此外,建立专业合作社可以减少技术风险,合作社可以在部分社员或试验基地中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待试验成功后,再在社员中进行大面积推广,这样可以减少单个农户使用新品种、新技术面临的风险。第三,建立专业合作社可以减少或避免市场风险。合作社按照专业化原则,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力量,由合作社代表农户出面参与市场交易,在合作社内部,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农户生产、加工,发挥合作的优势,可以大大降低生产的盲目性,提高生产的可预见性,从而减少或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风险损失。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陷成因分析
1、成本过高是影响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
合作社的成本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的组建成本,包括在寻求组建合作社的信息联络、协商、制定规章制度、购买办公用具、修建办公场所、向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等各项组建工作中所花费的成本。二是合作社建立以后的运营成本,主要是合作社内部市场的交易成本,合作社与外部市场的交易成本,合作社的管理成本等等。
建立专业合作社,意味着将社员与市场的交易转变为合作社内部的交易,而且合作社内部的交易成本低于合作社社员与市场的交易成本,只有这样合作社才有产生的可能。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交易仍然存在交易成本,而且对合作社而言还增加了管理成本。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合作社内部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也会随之增加,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合作社的有效运转。因此,只有不断降低组织创新的预期成本,才能形成合作组织广泛产生和蓬勃发展的局面。
2、对GDP的贡献率较低,导致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供给不足
以四川省眉山市为例,2007年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4.67亿元,仅占当年全市GDP的1.3%;当年,眉山市以奖代补扶持合作社的资金为50万元,与全市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6.3亿元相比,简直微不足道。由于合作社对GDP贡献较小,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供应明显不足,主要是资金扶持缺乏。在政府的支农资金总额中,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依然偏少。同时,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非常缺乏。目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非常有限,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要求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但是没有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3、利润创造能力低,导致合作社缺乏吸引力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要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要创造利润,而且社员要参与利润的分配。实际上,当前合作社的利润创造能力较低,主要是由于3个原因:(1)合作社尽管其服务功能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但经营功能体现的较少,合作社多限于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普及和推广,而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的较少。(2)合作社自有资本较少制约着合作社营利能力的提高。实际上,许多合作社的社员有核心社员和联系社员之分,核心社员向合作社出资,更多的农民未出资,只作为联系社员;出资的社员中,农民社员的出资金额普遍较低,虽然企事业单位社员出资额较高,但是企事业单位社员的比例非常低。(3)合作社缺乏善经营的企业家。当前的合作社带头人大多文化、技术素质不高,市场意识不强,经营水平不高,懂技术、会管理、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非常缺乏,这严重影响着合作社利润的创造。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合理的股金结构
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股金结构,这是事关社员在合作社表决权的决定因素,也是决定合作社经济实力的重要因素。设立股金结构的原则是:不限制投资股金数量,而只限制投资的投票权。其架构类似于IMF的投票制度,即采取基本股和资金股两种股金,凡是加入合作社的社员都需要认购一定的股份作为基本股,并取得一户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对于出资金额较大的社员,由于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可根据投入的资金给予其一定的附加表决权,但是应限制附加表决的总票数,一般不超过基本表决权票数的一定比例。在涉及合作社非经营性基本层面的问题时,可规定只动用基本表决权,而在日常经营性决议表决时,允许实行基本股加投资股的表决方式,既有利于合作社筹资而实现更大的发展,又不损害合作社民主管理机制。
2、完善利益激励机制
利益是合作社的纽带,完善合作社的利益机制,坚持按交易额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在分配利润时坚持即时让利和事后返利相结合的方式,保持农户对合作社的信心和凝聚力。
3、.实行规模化经营
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实行规模化经营,取得非常大的成功。美国有不少合作社足以同巨型工业公司相媲美。走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可行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资本为纽带,从纵深、横向两个方向实现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纵向上要力争将在同一产业链条上的各个专业合作社联合在一起,建立一体化的经营组织,横向上要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同一类型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大力发展跨乡镇、跨县、跨市,甚至跨省的区域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从而达到扩大规模,实现规模效益的目标。
4、政府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从行政直接介入转变到以政策、经济等间接扶持方式,建立向合作社倾斜的政策扶持体系,加强金融支持,帮助解决融资难题。政府除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财政支农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发展基金外,还应以贴息、担保、减免税收等方式,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提供专项信贷支持,增加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促进合作社的独立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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