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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探索

不同生成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营利能力与政府支持重点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冯海滨 王春平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09-08-27   点击数:

      不同生成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营利能力与政府支持重点按照经济人假设,农民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其合作行为选择取决于合作经济能否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收益。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个,只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1/3。表明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组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使是经过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存在不同生成与组织模式。因此,研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对合作组织营利能力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支持和引导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不同生成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与营利能力比较
  (一)农村能人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能人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企业家或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能力的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牵头组建并组织运行的合作社。这些骨干社员不仅出资最多,而且具有技术特长或者经营管理能力,一般说来既是合作社的主要决策者,又是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根据对沈阳、丹东、铁岭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这类合作社在数量上占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多数。其优势主要是:第一,容易筹集较多注册资本,能够形成较大的经营规模;第二,具备一定技术基础与市场营销网络,营运的前期准备时间短、成本投入低,能够较快开拓市场;第三,容易围绕能人形成权威中心,减少决策成本。因此,这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获利的能力比较强,也是其吸引农民参与并能够比较稳定发展的原因。其主要的缺陷表现在:第一,一股独大问题,股权结构的集中化与决策权的集中化,使得合作社领导人拥有主导的剩余控制权和决策权,普通农户由于投入资金少,股份分散,在组织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发言权有限;第二,内部人控制问题(insider control)。许多农民对于骨干社员控制合作社存在信任恐惧,他们不愿将资金投入或加入一个自己既无法预期其成本、收益和风险,又无法主导其发展的经济组织。这种信任恐惧主要来自于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担心和无奈。第三,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代理人的理事长等具有的信息控制优势,而普通社员由于从合作社盈余中得到的按交易额和股份返还的利润非常有限,往往放弃监督对经理人员监督的权利,使得合作社对代理人的监督往往落空。第四,骨干社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度往往决定合作组织的发展,骨干社员“在合作社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没有他合作社就难以为继”。很显然,这类合作社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合作社领办人的农村能人能否妥善处理私人利益目标与合作社利益一致的问题。
  (二)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由龙头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农民提供场地、原材料、劳力等组建的合作社。这种模式的主要优势是:第一,促进产业化发展。可以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技术、资金、贮藏、销售等优势,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第二,延长产业链条。龙头企业一般都具有深加工能力,使参与这种合作的农户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利润增值,同时也使合作社的经营获利能力大为提高。第三,改善农民市场交易地位。利用龙头企业的组织优势,合作社从原材料购买,到农产品销售都可以与交易对方平起平坐,从而实现公平交易。这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第一,在集体行动逻辑下,处于强势地位的龙头企业更多地关注企业效益最大化,当企业利益与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牺牲农民成员利益。2007年初由于饲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全国范围成品牛奶大幅度涨价,但很多这种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经济组织却坚持从合作组织成员收购的原奶的原有价格。类似的事情也在全国多有发生。第二,农民在这种合作社内部的谈判地位仍然低下,难以平等分享合作经济组织收益。第三,发生在能人带动型专业合作社中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与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里更为突出。
  (三)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来的社区性专业合作社。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在发展特色产业化经营,带领农民共同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辽宁凤城的大梨树村、沈阳沈北新区的大幸二村就是发展这种合作经济的典型。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要素为经营基础,较多采用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对集体土地实行集中经营。第二,经营的综合性比较明显。一方面,对集体的耕地、林地和“四荒地”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类经营;另一方面,此类合作经济大多拥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比较优越的资源条件,其中一些还建立了由集体投资的企业,能够用企业的收益支持农业发展。第三,村委会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合二为一,能够充分利用村集体组织的人才资源。此类合作组织存在的缺陷主要是:第一,合作建立于原有的集体经济之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作为产权基础,使得合作的范围一般仅限于村集体的范围之内。第二,土地等要素的股份合作要求采用企业化经营,生产过程统一组织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第三,受集体组织经济实力与资源条件影响较大,只适应于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和党支部、村委会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的村。
  (四)供销合作社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由供销合作社通过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要素投入和利用销售网络条件,参与或者带领农民发展的专业合作社。资料表明,到2008年7月,辽宁全省供销社兴办了1089个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22.3万户,带动农户51.3万户,助农增收7.2亿元;发展各类协会938个,其中农产品行业协会403个、农民经纪人协会178个,2007年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达94.9亿元。此类专业合作社的优势是:第一,市场营销优势。供销合作社不仅在经营设施、场地等要素上具备基础,而且其营销网络体系健全。第二,组织体系优势。供销合作社纵向从乡镇到中央形成完整的层级组织结构,横向联系全国所有乡村,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具有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无法比拟的横向联合和纵向一体化发展的优势,具有率先成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的条件。第三,具有龙头企业带动优势。近年来,供销社系统的龙头企业发展迅速,辽宁供销社系统兴办各类龙头企业243个,年产值5.5亿元,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同时,也为做强做大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有利条件。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主要是:第一,由于各地供销合作社的产业大多由私人承包经营,无论以个人名义加入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以龙头企业形式牵头成立合作组织,都存在与能人带动型和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经济组织相同的缺陷,即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第二,供销合作社的优势主要是市场网络,但在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发展特色产业方面大多缺少基础条件。
  (五)其他生成模式
  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研究会升级模式。是指在原有的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的基础上,扩大农民入会规模,按照合作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的原则,由松散型向实体型转变,像曾经入选“全国十佳农民技术协会”的北镇市大棚蔬菜协会,就是在由24位农民创建于1984年的大棚蔬菜技术研究会的基础上,升级、转变、发展成的集科研、推广、生产、加工和供销于一体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现在会员已达5000余户。二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牵头组织模式。一些乡镇的技术推广站、种子站、农机站、兽医站等涉农部门,利用其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吸收农户参加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特点是可以直接地发挥这些机构的技术服务优势,但由于农业技术推广结构中许多已经转化为个人承包的经营机构,因此上述两种模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归类为农村能人带动型,其基本特点有很多相似之处。三是小规模承包经营户共同组建模式。在典型带动和政策选出的鼓励下,作为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之间少则十数户,多则数十户甚至上百户,这类合作社由于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缺乏,营利能力相对较低,发展很不稳定。(待续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企业性质
  (一)经营获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目标和运行动力
  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生成模式不同,但仍能反映出许多共同点:第一,合作社的“能人效应”。即种养大户、流通大户或技术能手等农村能人在合作社的举办和运行中往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既是合作社的领办者,又是合作社主要指挥者。这种“能人效应”同样适用于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第二,特色产业和商品化程度高、价格弹性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合作的比例相对较高。据对辽宁44家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粮食生产类合作社仅有3家,其中东港市鸭绿江有机稻米专业合作社、彰武县大清沟绿色米业专业合作社和2家是绿色优质稻米生产加工,另一家开原市偏坡台玉米新品种种植专业合作社是玉米生产,其余主要是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第三,具有农产品精深加工或者较强科技服务能力,能够通过延长产业链条、实现产品增值的合作社发展空间更大。
  关于“能人效应”产生的原因,有学者从成员结构异质性的视角对此作出解释,认为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农业大户等“精英”人物,才有能力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而绝大多数普通农户由于只有有限的自然资源,缺乏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只能充当“惠顾者”的角色(林坚等,2007)。还有学者通过对异质性成员合作均衡的研究指出,目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是促使大户牵头组建合作组织的关键因素。正是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户才愿意选择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小户,并主动促成合作(黄王君,朱国伟.2007)。更进一步考察,在上述现象的背后,隐藏着各种生成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共同运行规律:决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内在因素,是合作社的经营获利能力。对于合作社而言,不能实现营利,自身发展就难以为继,谋求成员共同利益的宗旨也势必落空;对于合作社成员而言,其合作行为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合作决策的依据是能否获得较之独立经营更大的收益,有利则合,无利则分。
  (二)合作社作为特殊性质企业的内部公平与效率关系
  按照1994年修改后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5条所作的的合作社定义:“任何个人和团体组成的协会,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社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合作社首先是弱势群体联合的互助性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成立的目的、投资主体、服务对象、财产关系、退出机制、盈利的分配等方面都不同于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必须坚持内部公平原则。但合作社同时又属于企业,只有像其他企业一样能够经营获利,才能实现互助的目的。合作社的交易活动分为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两种情况,在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格最大化,即使是与成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因此,在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下,重视合作社的经济效率,以丰厚的盈利实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壮大,是竞争条件下合作社的必然选择。
  (三)成员异质性背景下合作社营利能力的障碍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作为内部互助性企业,由于异质性的客观存在,形成许多影响合作社追求营利目标的因素:首先是传统观念上一直视合作社为非营利组织,在制度设计往往强调服务成员公平目标的实现,缺乏强化合作社营利性的制度安排,“由于过分强调合作社的非营利性使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局限于与成员经营活动和生活改善相关的狭小领域,无法根据市场关系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弱化了其竞争实力”(郭富青,2007)。其次是对“能人”的约束太多而激励不足。调查中发现,许多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能人”认为他们既是合作社资产的主要投入者,又是合作社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制度上却一方面限制股权分红,另一方面又没有赋予他们依据经营管理业绩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缺乏激励机制使得一些骨干成员身在合作社而将更多精力放在经营自己的家庭产业上。
  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是国际合作社实践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提升合作社营利能力的措施,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新一代合作社出现了明显的公司化趋向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经验很值得借鉴。
  三、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营利能力的政府支持重点
  作为农村与农业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渠道,政府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的选择上,都应当以提升合作社经营获利能力为目标,合作社发展初期尤其是这样。围绕上述目标,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突出支持优势产业化发展主线。产业化发展是实现农业产业升级的根本途径,同时也与合作社营利能力关联度最大。因此,政府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选择上,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突出对符合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方向的合作社的支持,并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通过合作经济发展带动优势产业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形成,同时依靠优势产业发展提升合作社营利能力,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从“包容”到“规范”循序渐进。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发展中出现了多种称呼,如农民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内涵也不尽一致,但这些合作组织都具备合作性与组织性特征,在特定经济和制度环境下不仅有存在的必然。因此,要“正确处理规范性与包容性的关系”(乌云其木格,2008),在发挥上述合作组织作用的同时,引导其逐步实现规范发展。即使属于新设立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鼓励资本要素和“能人”更多参与,在允许股权不高于总盈余40%比例分红的同时,合作社章程在可以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较高的劳务报酬和经营业绩的奖励性报酬;资本要素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允许在全体社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股权分红比例超过40%。
  第三,有针对性地增加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公共物品供给。除了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外,还有必要建立鼓励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等机构人员参与合作社的制度,帮助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协调“能人”、公司与普通社员的关系。
上一条: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济组织 下一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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