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律知识宣传(2)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09-06-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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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市场主体。它以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为基础,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运行机制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不同于公司企业的法人治理,也不同于其他组织机构的治理结构或治理方式。
治理结构一方面应当表明谁拥有决策权,另一方面应当反映收益和成本是如何分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即体现为如何设计和实践一种不断适时变化的方案,该方案能够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参与者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经济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其法律意识、经济意识没有城市中公司的股东,企业的投资者等长期受市场经济氛围影响的主观意识强。促成和维系农民合作的纽带在中国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上的关联,可能更多的是几千年来围绕在世代农民中的乡土信任关系。农村社会的亲缘关系和大量存在于农村社会中的非正式文化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当中,绝对应该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