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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探索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功能

来源:房山区经管站  作者:蔡秀军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08-11-21   点击数:

  

      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的颁布与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持有了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参与市场经营的资格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市场主体。它以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为基础,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是农民群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伟大创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对谈到如何建设新农村的举措中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必将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首先要认清它所具有的其独特的性质与功能。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的独特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它具体有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独特性质。

     1、成员身份的集中性。《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从法律意义上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其他经济组织不能具有的独特性质。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约占98%,证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2、自愿互助性。《合作社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成立的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成立的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具有互助性特性。

     3、管理民主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成员可以参与对合作社的控制、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成员都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合作社的重大事务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确保成员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法》强调的民主是指成员主体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合作社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民主性从法律与章程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民主管理特性的经济组织。

     4、非盈利性。非盈利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根本性的区别。非盈利性并不意味着合作 社不能靠自己的经营行为创造收入、创造利润,而是不能把收益分配给那些管理和经营合作社的少数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更好地为成员服务、增加成员收入,对外同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以加快合作社本身的壮大成长。但对内部成员则实行零利润,年度实行盈余返还。合作社的利益分配主要采用盈余返还方式,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与组织最本质的特征。合作社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盈利都属于合作社成员所有。在经营中所获得的盈余,扣除了各项成本费用外,都要全部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因此,合作社不谋求自身的利益。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也是要量化到成员名下,记入成员账户的,用于再生产、还欠、成员福利等,每年度用不完的也要量化到成员名下,作为公共积累。《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年末盈余返还方式和原则做了基本规定,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成员,保护了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我区的北京张坊联农磨盘柿专业合作社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内实行盈余返还。自成立合作社以来,按交易量为社员返利17.1万元,增加了成员收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的独特功能

     “建设一个合作社, 兴一个产业, 富一方百姓”,这是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评价,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就来自于其本身具有的独特功能。

     第一,具有提升农民话语权的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民,基本上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因其“小”和“散”,造成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过低,价格波动较大时,单个农户难以根据价格变化而灵活调整。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因此很难在市场中拿到话语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使农民由“小”变大,由“散”变聚,抱团闯市场,不仅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增加农民的收入,更重要的是组织起来的农民,可以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企业平等地对话,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组织起来的农民,形成了拥有更多“话语权”的相对强势力量。农民通过合作社这个平台,让自己提升了面对市场强势的经济话语权。同样,随着经济话语权的提升,农民的政治话语权、社会话语权也将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而逐步提升。

     第二,具有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的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学习的一所学校,有教育培训农民的义务。农民通过接受合作社的培训,学习到知识与技术,通过成员与成员,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沟通和交流,逐步转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合作法中教育培训权利)

     一是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科技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聚合农民集中种养,统一推广新品种,传播新技术,成为传播和推广农业科技的载体和平台。农民利用在合作社中学到的技术,应用到种养生产过程中,提高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如我区的北京众垒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把对成员的教育和培训作为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采取技术培训,观摩学习、现场指导,分片交流等形式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互学互助经验和信息,使得成员的合作意识、道德水平、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提高。再如长阳镇采取集中培训、田间指导等措施,2007年全年进行种植管理技术培训16次,累计培训农民3500人次,发放学习资料5000余册,使农民掌握了专业知识,提高了实用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

     二是提高了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民学习、交流,想发展、议发展、谋发展的氛围浓厚了,封建的、落后的、迷信的意识和思想自然也就少了。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照章办事,诚信经营,启发了成员逐渐养成了依法生产、文明营销、诚信做人的理念,促进社员养成文明、诚信、礼仪的行为规范,提高了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在经营合作中,人们的自律意识、团结合作意识、诚信经营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促进了农民思想道德水准不断提高。

     第三,具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集合群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集体购进的原料价格自然要比一家一户的价格低,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如我区的北京众垒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批量购买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配送到各户,大大降低了养殖成本,以往到兽医站打一针需要1—2元,现在不到2角钱就解决了问题。再如北京张坊联农磨盘柿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自合作社经营以来,累计为农民提供化肥2300吨,农药260吨,为社员让利16万元。另如北京周口店亿牧养植专业合作社准确分析市场原料价格动态,及时为成员购入160吨的豆粕,几天后豆粕的价格每吨上涨300元,仅此一项为成员每吨降低成本300元,认定了统一采购的好处。同时,合作社与育种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的优惠协议,本合作社所用精液由育种中心优惠供应,原价每份20元,只收17元,每份可节省3元。合作社每月使用1000份精液,平均每个成员每月可少支出人工授精费用375元,一年就可节省4500元,同时,育种中心还免费为成员提供授精用的注射器,由于人工授精的价格优惠,更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授精的推广使用,不仅节省了开支,而且优化了种群。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的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具有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功能。我国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主体,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不及时和产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农民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的资金、技术、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整合在一起,形成规模和品牌优势,从整体上提升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传递信息,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及时调整市场需要的经济生产行为,成为农民与市场的联系纽带,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市场风险,维护了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如北京众垒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保证社员养殖的獭兔能够及时销售,并卖出合理的价格,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可靠而稳定的销售渠道,并注重收集有关的供求信息,先后与湖南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洪腾皮毛加工厂、北京鑫盛自选商场等十余个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销售过程中,合作社与收购厂家签署了长期合作合同,并规定了最低销售价,大大降低了成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确保了成员受益的稳定。

     第五,具有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功能。助农增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初衷和根本目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得成功与否,关键看它在助农增收上发挥了多大作用。专业合作社为农民增收的途径很多,如提高农民社员的生产技术、降低农民生产成本、促进农产品销售、对社员进行“二次分配”等等。通过我们对51个合作社的4845户入社农户收入进行了粗略的调查,户均收入14000元,比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高5020元(全区平均8980元)。我区的长阳镇通过先后成立长阳阳兴樱桃种植、百家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0个种植专业合作社,带动果品专业户4000余户,使户均增收0.2万元。其中:长阳阳兴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75 户,户均增收5000元,最高达到80000元。

     第六、具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功能。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是相伴而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实现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把千家万户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进市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最初目的,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联市场、下联农户,把种养大户、加工大户、购销大户和科技示范户有序地组织起来,形成有机的整体,实行产供销一条龙,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又克服了单家独户的分散性和势单力薄的局限性,增强了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参与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形成了由小变大,由散变聚局面,向产业规模化发展,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步伐。如我区的北京乐一生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100余户,主要分布在蒲洼乡、十渡镇、张坊镇、大石窝、长沟镇、河北乡、霞云岭乡,服务地区已经扩大到河北省的易县、涞水县、涞源县和徐水近800家的3万群蜜蜂,形成了一条蜂产品产业链条。长阳镇成立的10个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引进新技术,提升了果品生产档次,促进了全镇“四季有鲜果、四季可采摘”果品产业格局的形成。同时还带动旅游观光产业的发展,全年共接待采摘游客3.1万余人次,同比增长16%,同时还获得了北京市旅游局和北京电视台主办的“北京和谐城乡游大型评选活动”京城十佳旅游观光镇称号,促进了富民增收和产业发展。

    第七,具有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而且是其他任何组织形式所不能替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合作的基础是劳动而不是资本,这一基本特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决定了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法国作家大仲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孙中山)。这与我们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一致的,体现一种互助与发展的实质与精神。社会的贫富差距过大,是社会发展不和谐的经济根源。合作社是以弱势群体为对象组织起来的,它帮助弱势群体解危扶困,摆脱贫穷,走向共同富裕,这是合作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独特功能的根本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农民增收致富,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了农民生活和谐;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组织力和凝聚力,促进农民依法生产,文明做人,诚信经营,促进了农民思想上的和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规范运行,增强了农民对科学、民主、依法管理村政村务的意识和能力,使民主议事、合作共事、依法办事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促进了农村社会发展环境的和谐。

     第八,具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科技与人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广实用技术、提升农业科技水平行之有效方法。农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它的发展与壮大离不开农业的科技支撑。合作社通过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带动农民,推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制订、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品质,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积极实施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推进了品牌农业的建设,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我区的北京张坊联农磨盘柿专业合作社聘请质量技术监督局、林业局、林果中心等单位的专家,教授为果农进行标准化的相关知识及磨盘柿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地环境,磨盘柿的周年管理,病虫害的防治,以及磨盘柿的包装运输等内容的培训。自建社以来累计为社员培训100余期,培训人数达到1万人次以上。此外,选择有实践经验,有管理技能的社员组成技术服务小组,指导成员进行科学管理,磨盘柿产量逐年提高,9年累计增产400万公斤,平均每年净增产50万公斤,平均每户增产625公斤,平均每户增收1500元。北京乐一生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聘请了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的退休蜜蜂饲养专家和教授,组织蜜蜂饲养管理、蜂病防治、蜂蜜的优质高产技术及其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并将建立长效免费培训机制,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三、认清四种性质,突显八项功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新农村建设夯实物质基础。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发展生产。只有生产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得到较快增长,农民增收才有保证,新农村建设才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优化配置当地的生产要素,促进产业形成;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产业增效;培植优势特色产业,增强农村经济活力;与市场相对接,提高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夯实了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但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缺乏组织,加上自身素质等原因,农民这一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还显得幼稚和薄弱,难以承担职责,发挥作用。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成为了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组织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将小而散的农户集中组织起来,进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成为了建设新农村的力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新农村建设营造民主和谐氛围。民主管理是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软件,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要实现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使农民能够在农村基层政治架构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民主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突出特性,它以农民为本,能够有效反映农民诉求、保护农民利益。《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我区的北京张坊联农磨盘柿专业合作社,在社务上实行民主管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并进行社务公开。重大事项上进行民主决策,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年末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公布合作社一年来的业绩和成果,接受社员监督,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制定今后的发展目标,不断完善合作社的建设,促进了其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程序培养并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了民主和谐的氛围。

      充分认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特性质,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有功能,才能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建设中的独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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