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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示范社规范建设标准(试行)

来源:房山区经管站  作者:合作社管理科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05-11   点击数: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建设内容,以及经管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所肩负的职责,制定本规范建设试行标准。

    一、基础设施完备

    1有明确的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施,在明显的位置挂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

    2、有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会计机构(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机构健全。

    2、机构及成员职责明确。

    三、章程制度完善

    1、有符合本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的章程,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建立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有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决策议事规则,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3、岗位职责、制度要公开上墙 。

    四、社务管理民主

    1、按照规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程序合法合规,有会议记录和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归档保存完整。

    2、按章程制度规定,每年定期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向成员进行社务(财务)公开。

    3、设有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日常财务进行审核监督,要有审核记录。

    4、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执行。

    五、财务管理规范

    1、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基础账簿,按《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使用科目。

    2、发生经济事项时,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4、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票据、债权债务、会计档案、会计人员、资产台账、资产清查等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业务、采购和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5、建立财务审批制度,按照章程制度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财务活动。重大经济事项,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6、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实行分别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和交易明细账台账,交易分配记录要及时登载。

    7、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并将形成财产的资金依法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并记载到《社员证》上。

    8、年末要按章程规定提取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要量化到成员账户,记载到《社员证》上。

    9、盈余返还方式、比例合法合理,返还总额要记载到成员账户和《社员证》上。

    10、按照章程规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要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11、按照《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报表,并按要求向经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12、会计档案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六、成员权益明确

    1、成员入、退社手续完备,程序明确,成员档案资料完整。

    2、成员持有《社员证》。《社员证》载明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及形成财产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量化份额、以及盈余返还情况。

    七、服务经营能力强

    1、每年定期向成员提供经营信息资料、生产技术以及辅导培训等服务。

    2、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吸纳成员的能力强,能达到50户以上。

    3、统一为成员购买生产投入品或销售农产品比率占80%以上。

    4、每年能为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并有返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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