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房山农合网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网络安全运行及网站健康发展,规范系统管理员及会员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房山农合网服务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联合社(会)、农业企业、农民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房山农合网旨在为服务对象提供国家政策信息、农产品的技术及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发布供求信息的平台、网上交流的平台、个性展示的平台。
第四条 房山农合网的主管(办)单位为房山区经管站。
第五条 房山农合网的管理及维护原则:依法管理、安全运行、定期维护、及时更新。
第六条 房山农合网实行会员制管理。
1.会员类型
会员分为乡镇管理员、合作社会员、企业会员及个人会员。合作社会员下设子站会员和非子站会员。合作社子站会员目前仅限房山地区的合作社。
2.注册方法
会员要通过注册登记才能拥有会员权限。乡镇管理员和合作社会员(只限房山地区)由系统管理员统一注册为会员,并授权用户名和密码;其他有意成为房山农合网会员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均可按程序自行注册。
3.注册程序
(1)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可根据房山农合网会员注册程序,资料填写齐全,即可成为会员。
(2)合作社会员由区经管站根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注册。希望成为子站会员的合作社,首先要向所在乡镇的经管科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经管科负责组织申报及相关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区经管站复核,条件齐备的合作社即可与区经管站签订“网上联合社”入社合同书,成为房山农合网合作社子站会员,即“网上联合社”会员。
(3)乡镇管理员由各乡镇经管科确定专人,并上报到区经管站合作社管理科,由合作社管理科为其注册成为会员。
4.会员权限:会员根据注册类型拥有不同权限
(1)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合作社非子站会员可在房山农合网发布供求信息,在“互动专区”展示个性风采,咨询问题或发表见解。
(2)合作社子站会员,除拥有上述会员权限外,还可拥有独立的合作社网页,并可自行管理维护。
(3)乡镇管理员可在授权版块中发布相关信息,并有审核本乡镇辖区内合作社子站信息发布的权利。
5.会员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违反法律法规、颠覆国家政权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的和破坏民族团结的;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3)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4)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会员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七条 房山农合网对会员注册信息严格保密,保证会员的注册信息不以盈利为目的披露(提供)给第三方。但由于个人发布而泄露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由发布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房山农合网对会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所有会员有权享有房山农合网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也有义务配合房山农合网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房山农合网实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信息审核遵循依法规范、严格把关的原则。
信息审核采取先审核后发布的方式。每一位会员发布的信息,均需要系统管理员在后台审核通过后才能对外发布。合作社子站会员发布的信息,由本乡镇的管理员负责审核。不合格的信息会标以“未通过审核”字样的信息提示,暂不能对外公布。待会员修改合格后,才可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会员所发布的信息,除要符合会员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相关信息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及时、规范。所有发布的信息都要注明来源。
第十二条 会员可自行发布信息。房山地区的合作社会员,不具备自行发布信息条件的,可委托本乡镇的管理员进行发布,但合作社会员要对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山农合网会员对自行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房山农合网不承担由会员信息发布所带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山农合网保障及时更新维护。
房山农合网主站更新维护由房山区经管站合作社管理科和办公室共同进行负责(办公室管理服务器),子站更新维护由合作社子站会员负责。
会员信息维护:在正常状态下,房山农合网将每天分两个时段对会员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信息将及时发布。
主站信息维护:在正常状态下,房山农合网将定期、及时、全面更新各版块的信息内容。
子站信息维护:合作社子站会员应时时更新子站信息,及时全面反映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情况信息。为保障房山农合网子站资源的有效应用,系统管理员有权取消半年内未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合作社会员资格,关闭子站网页。
第十五条 房山区经管站将定期对乡镇管理员、合作社子站会员进行计算机应用、网络技术、安全维护及信息采集等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房山经管站将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以保障房山农合网安全、畅通运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房山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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