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 水电价格执行农业标准
来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1-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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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北京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等用水用电,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稿中规定,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制定、咨询、农产品销售、推广交流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和服务。
今年7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大力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率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有重要意义。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针对问题进行了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修改稿中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各级政府职责、社务公开、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
办法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了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具体职责。比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国内外市场等工作。
为了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更具实用性, 办法草案的修改稿中新增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