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的合作社才是全国示范社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中国网 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09-10-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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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定于2009年10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农业部新闻发言人张合成在发布会上透露,近日,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中国银监会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提出从2009年起,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在全国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什么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称之为示范社,需要符合哪些具体标准?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回答说,示范社作为一种标杆,能够成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效仿的榜样,特别是作为全国性示范社,至少应当在以下3个方面达到一定条件和要求:
一是管理规范化。示范社要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要切实发挥应有功能;要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要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此外,示范社还应当有较强的带动农户功能,成员规模比较大。目前,平均每个合作社实有农户成员大约是84户左右,我们考虑,做为全国性的示范社,现阶段农户成员至少应当达到150户以上。
二是生产标准化。示范社涉及的产业已成为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并取得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认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是经营品牌化。示范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成员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产品商标注册率达90%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50%以上,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孙中华说,至于示范社的具体标准,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然,省、市、县三级示范社的标准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上述三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必不可少的。